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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问卷调查结果,课题组认为,应当摆脱婚检“强制”和“自愿”的二元对立思维,基于“知情-自主”模式来重构我国的婚检法律制度。这种模式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第一、拟结婚的当事人应在婚姻登记之前完成婚前医学检查。第二、拟结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婚检机构出具的“已完成婚前医学检查的证明”并在该证明上共同签字,方可申请登记结婚。第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内容只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是否进行婚检的事实状况,并不包括婚前医学检查结果中所发现的疾病情况,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无需对证明进行实质性审查,只需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完成婚检并共同认可检查结果。第四、法定的婚前医学检查科目应当是免费的。第五、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国家提供的免费婚检服务,可以由婚检机构出具“了解对方身心健康状况,了解相关医学风险,自愿放弃国家提供的婚检服务”的证明,从而替代婚前医学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