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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德体育(BetVictor Sports)国际官网丽江律师郜云研习白某与张某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11-26 13:10:3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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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德体育(BetVictor Sports)国际官网丽江律师郜云研习白某与张某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辩称:白某起诉事实纯属虚构,是为了挽回我方起诉发生的损失。我方曾起诉白某及其父母返还财产,因案由不对,被法院驳回起诉。后我方变更案由为婚内财产分割纠纷重新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目前正在二审过程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从未大额取现,没有向家人转账,没有购买保险,只是购买理财收益类保险,本金固定到期后续投,白某对此是知情的。2015年双方分居是因为我发现白某出轨,但当时感情尚未破裂,双方想冷静考虑。此后几年中,我一直包容白某,周末带孩子一起出行,维持着正常的家庭关系,白某还说想回归家庭,置换个大房子。直到2020年8月,我发现白某与其他女性同居,才使我下定决心离婚。我没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白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白某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由其负担房贷及车贷等家庭支出,且自2015年初至2020年9月期间经微信及银行转账支付张某生活费1713934元,完全覆盖白天的教育及生活支出。而张某自2015年初至2020年11月期间存在大额取现、转账及购买保险等行为,金额合计3584123.34元流向不明,张某应就其转移隐匿财产给予白某赔偿。经询,白某就其主张款项细化明确如下:1、张某交通银行公积金账户(********)自2015年至2020年取现合计245969.1元;2、白某交通银行公积金账户(********)自2015年1月至2020年8月取现合计401361元;3、张某招商银行账户(62258801********)转账及理财如下:于2016年6月21日向张冲转账4万元,于2018年8月27日向董慧艳转账3万元,于2019年3月6日向李铮亮转账2万元,于2019年7月2日向贾汉历转账7200元,于2019年8月17日向闫春芳转账8200元,于2020年1月6日向武颖利转账20600元,于2020年10月27日向郭珊珊转账14800元,于2020年11月15日向张某中国银行尾数2539账户转账20万元,于2019年6月12日理财支出30万元,于2016年2月15日基金支出10万元。该账户取现如下:于2015年3月2日取现3万元,于2015年7月2日取现1万元,于2016年9月30取现1万元,于2016年12月26日取现2万元,于2017年9月6日取现2万元,于2018年7月24日取现2万元。该账户保险支出如下:于2018年9月30日安邦人寿支出10万元,于2019年10月15日安邦保险支出10万元,于2020年6月29日华夏人寿支出20万元,于2020年10月4日大家人寿支出10万元。4、张某招商银行账户(62148501********)转账及购物如下:于2016年6月21日向张冲转账10200元;于2019年8月18日向北京城**转账10万元;于2020年8月16日向白天转账5万元,于2020年11月15日支付宝转张某5万元,于2020年11月29日支付宝转张某5万元,于2020年11月30日支付宝转张某5万元,于2020年11月20日支付宝转郭珊珊45100元,于2020年11月23日支付宝转陈汉6000元,于2015年4月27日购买实物贵金属15833元,于2016年3月14日购买实物贵金属54270元。该账户取现如下:于2015年2月16日取现2000元,于2015年3月14日取现1万元,于2015年4月28日取现9000元,于2015年5月13日取现3000元,于2015年5月16日取现5000元,于2015年6月29日取现5000元,于2015年7月2日取现1万元,于2015年10月1日取现1万元,于2016年4月6日取现2000元,于2016年7月13日取现5万元,于2016年7月14日取现33517元,于2016年9月29日取现5000元,于2016年11月3日取现1万元,于2016年12月9日取现2000元,于2016年12月26日取现1万元,于2017年4月6日取现2万元,于2017年6月20日取现1万元,于2017年12月29日取现2万元,于2020年7月12日取现2万元,于2020年8月16日取现20万元,于2020年9月7日取现5万元,月2020年10月26日取现20万元。该账户保险支出情况如下:于2015年6月15日安邦寿险支出10万元,于2016年3月22日泰康养老保险支出17018.24元,于2017年2月13日天安人寿支出10万元,于2017年3月23日泰康养老保险支出17018.24元,于2018年2月14日天安人寿支出10万元,于2018年3月23日天安保险支出17018.24元,于2019年2月17日天安人寿支出10万元,于2019年3月23日泰康养老保险支出17018.24元。就此,白某提交张某银行流水明细单、白某公积金账户流水明细单等为证。

  对此,张某表示自2015年4月分居后携子生活,张某负担白天培训教育费用每年30余万元,白天生活支出每年6万、7万元,房屋物业费、供暖费、停车费、水电费、车辆保险及保养费每年2万、3万元,东四环房屋贷款每月8600元左右,定期为白天储存压岁钱,白某父亲名下房屋自2015-2020年前的贷款及家庭生活开销支出均由张某负担。白某主张的取现及转账款项均用于家庭支出及孩子教育支出,不存在转移财产情形。张某就白某主张分项款项分别予以解释说明:1、张某交通银行公积金账户2015年3月2日取现35969.1元、2019年2月17日取现2万元、2020年12月4日取现2万元分别于同日存入尾数1639招商银行账户;取现19万元用于白天国际象棋课费10336元、书法课费15600元、弱视治疗费29700元、护眼灯1680元、华为手机5200元、声乐课续费8400元、英语课续费11200元、阅读写作课续费3600元、奥数1对1每次600元、瑜伽理疗健身68000元、小花牛会员续费1200元、保利电影院会费300元。2、白某交通银行公积金账户系其自愿交予张某使用,因未办理手机银行,只能支取现金,且白某均会收到短信通知,全部知情且无异议。2015年3月2日取现55597.9元用于全家新加坡旅游,2016年1月全家美国自驾游清偿借款24520元,2016年5月23日取现15000元、2018年8月31日取现20000元、2019年2月17日取现2万元、2020年7月93592元分别于同日存入尾数1639招商银行账户,2019年2月4日取现2万元于同日存入尾数7667招商银行账户,2020年9月18日20147.34元转入白某尾数1310银行账户,2016年4月取现70850元给白某清偿建行信用卡,2016年白天春节红包6600元,2016年侄女春节红包1000元,2019年白天生日红包8800元,2019年侄女春节红包1000元,其余45930元用于父母旅游及白天部分教育支出。3、张某招商银行尾数7667账户,就转账部分,向张冲转账4万元用于清偿美国出游借款,向董慧艳转账3万元支付瑜伽理疗私教费用,向李铮亮转账2万元用于朋友借款,向贾汉历转账7200元用于白天声乐课费用,向闫春芳转账8200元代购宙斯美容仪,向武颖利转账20600元为白天英皇钢琴比赛报名,向郭珊珊转账14800元代购包,向张某中行卡转账20万元为白天购买渤海人寿教育年金保险,理财30万元系正常理财行为且有本金及收益入账,基金10万元亦为理财操作。就取现部分,2015年3月取现3万元中14031元存入尾数1639招商银行账户、15969元用于家庭日常支出;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取现8万元用于2015年白天生日红包6600元,2018年白天生日红包8800元,生活起居、外出就餐、生病就医及外出旅游等支出。就保险部分,2018年9月30日10万元、2019年10月15日10万元及2020年10月4日10万元系购买安邦盈泰10号年金保险,连续缴费3年,该保险本金及收益于2022年7月28日到期入账至该账户;2020年6月29日20万元购买华夏富贵竹年金保险,用于资金理财收益,并未转出。4、张某招商银行尾数1639账户,就转账及购物部分,向张冲转账10200元用于清偿美国出游借款,向北京城**转账10万元支付购房定金,后于2019年10月9日退还至该账户,向白天转账5万元用于孩子积蓄,向张某转账3笔15万元用于淘宝消费购物及购买白天的意外伤害保险,向郭珊珊转账45100元代购包和项链,向陈汉转账6000元系出借款项,2015年购买熊猫金币送白天生日礼物,2016年购买招行金生利理财且于2018年1月31日到期入账。就取现部分,2015年2月16日至2020年7月12日期间取现236517元中,2015年春节白某父母红包2000元,2016年白天生日红包6600元、2017年白天生日红包8800元、2018年白天生日红包8800元、2017年白天春节红包8800元、2018年白天春节红包8800元,2018年侄女春节红包1000元、2018年侄女春节红包1000元,2万元出借朋友赵璞且于2017年12月13日归还入账,剩余部分用于饮食起居、外出就餐、生病就医、外出旅游等日常消费。2020年8月16日取现20万元存入白天银行卡,2020年9月7日取现5万元用于白天教育培训支出,2020年10月26日取现20万元中15万元存入白天银行卡,剩余5万元留存备用。就保险部分,2015年6月15日安邦寿险支出10万元用于购买安邦盛世9号理财产品且于2016年6月28日到期入账至该账户,2016年3月22日泰康保险17018.24元、2017年3月23日泰康保险17018.24元、2018年3月23日泰康保险17018.24元及2019年3月23日泰康保险17018.24元均系张某原单位投保重疾险的个人扣款,2017年2月13日天安人寿10万元、2018年2月14日天安人寿10万元及2019年天安人寿10万元均用于购买安享利年金理财产品且于2021年6月29日到期入账至尾数7667招行账户。就此,张某提交双方之间的微信记录等为证。

  本案中,结合双方所述及在案证据可知,白某与张某自2015年起分居生活,期间虽有往来,但各自生活消费支出大多自主决定。夫妻双方对于婚内财产均享有支配及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只有发生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时,才涉及到婚内财产分割的判定。婚内生活消费所涉诸多细碎且繁琐事项,难以苛求当事人留存全部凭据,故在对婚内财产分割标准判断时,应结合家庭正常消费支出、双方消费生活习惯、所涉财产数额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就白某主张张某购买保险及理财支出属固定且循环投资,购置后本息到期返还,并未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张某招行银行账户自2015年至2020年上半期间的取现、消费及两个公积金账户取现,较为规律,支取数额与张某解释相匹配,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且双方于该期间交往平和,不存在转移、隐藏财产的感情基础,亦难以认定为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本院对于白某主张分割均不予支持。张某于2020年11月提起离婚诉讼,相较于此前平稳、规律且标准的转账及取现,同期,张某于2020年11月15日向个人信用卡账户转账20万元、于2020年11月中下旬分三次向个人支付宝账户转账15万元、于2020年8月取现20万元、于2020年9月取现5万元、于2020年10月取现20万元、于2020年10月、11月分别向郭珊珊转账合计59900元,上述交易操作金额明显不同于此前交易习惯。张某虽予解释说明,但未就其所述去向予以举证。且双方离婚争议期间,面临财产分割及处分,更应审慎合理处置共有财产,避免挥霍有损共有财产的行为。鉴于上述款项发生于离婚诉讼同期,且金额过高,明显有悖家庭消费习惯,白某主张分割理由正当,本院酌情判处张某给付白某折价款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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